“再比如,”李瑾见她没有立刻反对,继续道,“宰相、大将军、三公九卿等国之股肱,其任免之权,虽在君上,然可否略定章程?譬如,宰相出缺,当由在朝三品以上重臣及御史台、翰林院(若有)公推数人,奏请陛下择定?此非分君权,实为集众智,防偏听,亦使大臣任免,稍依成例,减少私相授受、幸进之门。陛下乾纲独断,自然可从不佞,然有此一议之程序,亦显陛下纳谏如流,光明正大。”
这是在尝试对最高人事权施加一点程序性约束,将皇帝“独断”包装在“公议”形式之下。
“又如,涉及增减天下常赋、新开重大工程、对外兴兵征伐、修改律令格式等军国重事,”李瑾的声音更轻,但更清晰,“可否明定,必须经由中书省起草诏令、门下省审核封驳、尚书省具体议行此固有流程之外,更需召集重臣、相关衙署长官、乃至……可仿古制,设一‘咨政堂’或‘国是会议’,由致仕元老、清望宿儒、乃至从地方刺史中择贤者入值,不预日常庶务,唯遇此等大事,则需咨问,其议当录于起居注,与诏令同颁,以示慎重,防……防一时兴起,或受蒙蔽,而致倾国之祸。”
这已经触及了决策机制的核心,试图引入一个类似“咨询议会”或“元老院”的机构,对皇帝的最终决策形成某种道义上、程序上的制约和公开性压力。
武媚娘的眉头微微蹙起。这比之前的“继承法”和“人事公推”更进一步,几乎是在为皇帝的决策设置“障碍”。
李瑾察觉到她的不悦,立刻补充道:“自然,最终裁断之权,仍在陛下。咨政诸臣,唯有建言、审议之责,无否决、施行之权。 此议重在集思广益,昭示天下,彰显陛下纳谏之德,亦使重大决策,多经斟酌,少留遗患。如同建房,多几根柱子,未必碍事,或更稳固。”
他将“限制”巧妙转化为“辅助”和“彰显圣德”。
武媚娘依然不置一词,手指无意识地轻叩着榻边小几。暖阁内一片寂静,只有李瑾微弱的呼吸声。
“还有,”李瑾知道最关键、也最困难的部分来了,他深吸一口气,仿佛用尽最后的力气,“臣民之基本,亦当有所申明。 我朝以仁孝治天下,陛下尤重民生。可否在‘遗制’中,明言‘民为邦本’、‘法不阿贵’之要义?例如,非依律法,不得妄动民人田宅恒产;非经有司审判,不得滥施刑戮;士农工商,各安其业,非有重罪,不得籍没为奴;天下臣民,有冤情者可依律陈情,各级官府不得阻遏…… 此类条文,看似约束官府,实则彰显朝廷仁政,安定天下人心,使奸吏有所忌惮,良善有所倚仗。盛世之基,莫过于此。”
这已经是在帝制框架下,尝试为“民”争取最最基本的财产权、人身安全和司法程序权利了。虽然极其初步,且完全依赖于皇帝的“仁政”理念和执法机构的自我约束,但将其“明文化”本身,就是一种理念的突破——承认这些权利是“应当”被尊重和保护的,哪怕在现实中常常被践踏。
武媚娘终于开口了,声音听不出喜怒:“李瑾,你这些想法……倒是思虑深远。只是,将皇权、相权、乃至官府行事,皆以条文框定,与那《永徽律》、《永昌律》何异?律法已然详备,何须多此一举,另立什么‘遗制’、‘建言’?”
“律法者,治民之具也,多言臣民之义务与刑罚。”李瑾早有准备,解释道,“而臣所言‘遗制’或‘国是建言’,重在定国本、明权责、立规矩,约束的是……是庙堂之上,是权力运行本身。 其核心,非为惩罚,而为预防;非为治民,而为约官、束权、安君。譬如,明定继位法度,可防宫闱之乱;明定重大决策需经咨议,可防权奸欺蔽;明定民产、刑狱之基本原则,可防酷吏害民,动摇国本。此乃为大唐万世基业,立一根本之‘规矩’,使后世君臣,皆知权力有其边界,行事有其章法,非为人主一时之喜怒,而为国家长久之安定。”
他将自己的构想,拔高到了“为国家立规矩”、“为万世开太平”的高度,巧妙地避开了直接挑战皇权神圣性的锋芒,而是强调其“巩固皇权长远统治”的功利性目的。
武媚娘再次陷入长久的沉默。她精明过人,岂能听不出李瑾话语深处那惊世骇俗的核心理念——试图用成文的、公开的规则,来约束包括皇帝在内的最高权力行使者。 这几乎是颠覆性的。但李瑾的包装又极其巧妙,处处打着“稳定社稷”、“彰显圣德”、“防范奸佞”、“安抚民心”的旗号,让她难以直接斥为悖逆。
更重要的是,李瑾是在以“遗言”、“最后建言”的形式提出,其中浸透着一个行将就木的老臣对帝国未来的深深忧虑,这让任何粗暴的拒绝都显得冷酷无情。而且,他提出的许多具体问题,如皇位继承、权臣擅权、决策失误、吏治腐败,确实是历代王朝,包括她自己也必须面对的顽疾。他提供的,是一种“制度化防范”的思路,尽管这思路本身,就蕴含着对绝对人治的怀疑和修正。